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者非法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