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具有检测资格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

农业机械新产品鉴定应当按照产品设计说明书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规范进行。符合产品设计说明书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规范的,通过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