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二)使用维修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四)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