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取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