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十一条已修改销售的农业机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销售者、生产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存在缺陷的,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召回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