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范围及权属第九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按照协议所获得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