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按照协议所获得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