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兴办各项事业,其投资或者投劳应占有的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