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范围及权属第十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兴办各项事业,其投资或者投劳应占有的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