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或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归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全部被征用等原因而解散,其成员转入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