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