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和乡统筹费,不得用于抵押和担保。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