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六条有效集体资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集体资产的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