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五条有效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集体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