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四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一)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二)承包经营;(三)租赁经营;(四)联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其他经营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