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承包经营;

(三)租赁经营;

(四)联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其他经营方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