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范围及权属第十二条有效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