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范围及权属第十一条有效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之间应明晰产权,禁止互相平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