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之间应明晰产权,禁止互相平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