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取水的;

(三)家庭饲养畜禽少量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