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