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依法划定的其他保护范围发生冲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