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明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