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依照下列标准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一)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500~1000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第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100~50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大、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0~50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5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3000公顷以上灌区和5000公顷以上涝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者堤脚外1~5米(环山渠道开挖边线外5~10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5~1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其他涵、桥、闸、拦河工程、输水管线、泵站、机电井、3000公顷以下灌区和5000公顷以下涝区渠道工程,可以参照前三项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非国有水工程可以参照本条前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