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