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