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