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