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