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