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