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