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