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九条有效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