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八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一)初始登记三个月;(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二个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