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