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六条有效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