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