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