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全省主要江河的河道实施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由各市(州、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

主要江河的划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