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格实行监督与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