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的河道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