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河道行洪区内已有的护岸林,要按顺水流方向间伐成林带(行距不小于5米,按30米宽划分林带,林带间距不小于15米)。其他已有的阻水林,要限期清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