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主要江河的清障任务由省防汛指挥部下达;中、小河流的清障任务由市(州、地)防汛指挥部下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