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