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堤防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堤防上已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改建或维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