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道路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该堤段路面由交通或有关部门修建和养护。堤防或戗台道路泥泞期间以及不做道路的堤防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引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