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