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