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