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