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