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已废止草原使用者有利用草原的权利和保护、建设草原的义务。草原使用者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草原所有者有权收回其草原使用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