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已废止草原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划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屯附近和插花在耕地中间的零星草地、草坡、草山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