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畜牧业行政部门为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对草原使用者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草原管理任务的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草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