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