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